国家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到,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後,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後,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该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全面规范要求。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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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做出规定,强调其融资及培训服务费收入应主要用於培训业务,要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决策制度,明确大额资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规则。(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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