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於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自9月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通知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须提供有房(无房)证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中心以外的单位发放的,另须提供原借款合同。同时,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於住房总价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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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还提出,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及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该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但不包括新职工补贴。(t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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