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今日开会,会议上讨论修订《房屋条例》。本地传媒报道,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提出修例建议,引入新「严重滥用公屋」罪行,针对以金钱利益分租公屋单位、授权许可他人居住於公屋单位者,以及租户家庭不居於单位并将其用於商业用途者。干犯者最高可被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一年,罚则参考非法转让资助出售单位。而适用范围包括任何人,即协助出租的地产经纪、持证人及分租人等。
另外,房屋局计划修例提高房屋署人员执法能力,包括入屋调查时住所内人士必须出示身份证。修订建议若受查人在无合理辩解下拒绝提供资料即属违法,可处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六个月。当局目标今年上半年将修例草案提交予立法会审议。
现行《房屋条例》下,若有公屋住户严重滥用公屋,房委会无权提出检控,仅能终止租约。(a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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