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及水利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通知,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及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自12月起全面实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後,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在税收优惠方面。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徵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徵水资源税。(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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