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中国证监会发文对短线交易进行监管,明确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以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
中证监网站发布的「关於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称,在短线交易主体上,对於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纳入规制范围。
该规定明确所涉证券范围包括股票及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将自4月7日起施行。
规定还明确了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文件还明确优先股转股,ETF(交易所交易基金)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该规定内外一致,对境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积极回应外资关切,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於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募基金,允许其按产品或组合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中证监曾在2023年7月发布「关於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的徵求意见稿。
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表示,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要确保资本市场开好局、起好步;将健全长钱长投的市场机制和生态,完善中国特色稳市机制建设,丰富跨周期逆周期调节的手段和机制,进一步增强市场的内在稳定性。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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