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於本月4日至8日,即下周一至周五,在北京举行,包括审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黄海华表示,草案提出,包括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该地方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明确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等执法检查形式,不断增强执法实效。
黄海华指,草案修订进一步明确关於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充分体现完善财经监督工作机制的力度,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包括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黄海华指,修订草案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情况,又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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