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港通讯>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人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在1993年至2022年,范一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透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折合3.86亿余元人民币。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范一飞的行为构成收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判处死刑。鉴於其到案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范一飞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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