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日本九州宮崎縣發生黎克特制7.1級地震,香港保險業聯會指出,受保人在出發前指定日數內,因前往的目的地發生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或海嘯)而沒法避免需要取消旅程,已繳付而未能退回的旅遊費用包括機票、海外住宿、交通費用,可獲得賠償。
受保人身在受保的旅遊地方發生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或海嘯),而沒法避免必須中斷其旅程並直接返回香港,當中已繳付而未能退回的機票或住宿費用的損失、或因而引起的額外機票或住宿費用,可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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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保單內的指定受保原因如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或海嘯),而引致已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有所延誤,受保人根據保單條款將可按延誤時數,獲得現金津貼,或引致合理的額外旅遊費用如酒店或機票,可獲得賠償。
然而,凡投保前已存在的病患或狀況,包括天氣狀況(如颱風)及自然災害(如地震或海嘯)等,都屬於旅遊保險的不保事項。故此,在地震發生後或地震預警已被廣泛報道下才購買旅遊保險,雖然保單仍然有效,但所有有關地震的損失將不會受到保障。除了與地震相關的已知風險外,其他旅遊保險的保障將不受影響,例如在旅遊目的地患上傷風感冒而需求診的醫療費用。
至於日本發出「南海海槽地震臨時資訊(注意巨大地震)」警示是否屬於已存在狀況,則要視乎每張保單就「已存在狀況」的定義去考慮。「已存在狀況」適用全張保單所有項目(包括香港保安局發出的外遊警示)。一般而言,如果屬同一次事件的地震(包括當地政府界定為餘震或有關的損害)會被界定為已存在狀況;如果當地政府界定為另一次事件的地震,則未必視為已存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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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香港保安局已就日本部分地區的巨大地震預警,更新外遊警示網頁中有關日本的附加資料。如果旅客在發生地震前已購買旅遊保險,而在外遊警示發出後自行決定取消行程,有少數保險公司會提供部分賠償,而賠償比例則要視乎外遊警示級別及保單細則而定。(jl/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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