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御能力;新增國有資本投資營運公司、國有金融資本投資營運公司和境外製造業企業三類主要出資人類型;適當提高主要出資人的總資產、營業收入及註冊資本等市場准入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將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1%。
按照逆周期監管的思路,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於150%下調為不低於100%,在確保損失準備能夠有效覆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t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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