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提到,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後,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佔用、挪用機構資金、資產。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成立後,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該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全面規範要求。資金籌集方面,明確舉辦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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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營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管、合同簽訂和退費做出規定,強調其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規則。(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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