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印發《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提及,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15%。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2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
該辦法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及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優化單戶貸款餘額上限標準,突出小額及分散的業務定位外,還嚴禁出租出借牌照等違規通道業務;規範外部融資,嚴格「1+4」融資槓桿倍數指標,以及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條件。
該辦法還提及,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及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購買除固定收益類證券以外的金融產品。(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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