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中國工商銀行(01398)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張紅力受賄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紅力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張紅力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張紅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職務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77億餘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張紅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張紅力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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