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通訊> 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周清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今日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520萬元人民幣;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情指,周清玉於2013-2023年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743萬餘元人民幣;以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100萬元人民幣。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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