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證監會發布《關於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規定》明確了13種豁免情形,主要涵蓋3類情況:一是根據產品或者業務制度設計,市場對相關業務環節有明確預期,需要支持業務發展的,如優先股轉股,可轉債轉股、贖回、回售,可交債換股、贖回、回售,ETF認購、申購、贖回,股權激勵相關授予、登記、行權,做市業務等。二是因客觀非交易因素導致持股變動的,如司法強制執行、繼承、捐贈,國有股份無償劃轉等。三是根據監管規定或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需要依法依規進行的交易行為,如欺詐發行責令回購,違規減持責令購回等。為防範利用豁免情形規避監管,《規定》明確上述行為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