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其中提到,禁止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股份。為了落實《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有關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與《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有關上市公司股東不得通過轉融通出借存在不得減持情形股份規定的銜接,回應市場關切,刪除《承銷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有關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可以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獲配證券的規定。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