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浙江證監局對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為部分投資者提供變相融資服務,異化為槓桿融資工具,違反了《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管理辦法》(中証協發〔2020〕104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未識別客户的交易目的,變相成為交易對手方交易通道,違反了《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中証協發〔2021〕276號)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三是未使用交易所專用對沖賬户進行對沖交易,違反了《證券公司收益互換業務管理辦法》(中証協發〔2021〕276號)第十一條的規定。
四是干預控股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獨立性運作。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