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丨錦盛新材(300849.SZ) -0.150 (-1.063%) 公佈,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簡稱“浙江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榮濤、阮棋江、劉振毅、黃芬、段劉濱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浙江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榮濤、阮棋江、劉振毅、黃芬、段劉濱: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浙江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募集資金未嚴格按照招股説明書所列投資項目區分使用;二是混同管理實控人控制的企業;三是未及時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事項,且未在定期報告中真實、準確、完整披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十一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八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第五條以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六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阮榮濤、總經理阮棋江、董事會祕書劉振毅、財務總監黃芬、時任董事會祕書兼財務總監段劉濱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對相應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後續我局將依法依規進一步調查處理。你們應充分吸取教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組織完善內部控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募集資金管控,從嚴進行關聯方識別,嚴格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A股報價延遲最少十五分鐘。)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