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交所發佈關於對浙江東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根據浙江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浙江東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整改措施的決定》((2025)224號)查明的事實,公司部分募集資金用途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的用途不一致,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且關於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上述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責任人方面,公司時任董事會祕書賈飛龍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證監會對東亞藥業及時任董事會祕書賈飛龍予以監管警示。要求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後一個月內,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