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及自然资源部发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稀土生产企业违反办法规定,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稀土生产企业违反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办法又指,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於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录入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三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t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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