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能源局发布关於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到,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
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每年3亿吨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着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在配套支持政策方面,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及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的60%、80%及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已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矿),其产能置换指标总量的60%、80%及100%可另行使用,指标不再进行折算。该实施意见即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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