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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管局:為私人貸款設7日冷靜期 明年6月底前實施
智通財經APP獲悉,香港金管局向銀行發出通告,凡向個人客户提供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的零售銀行(包括數字銀行),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明年6月底就所有向個人客户提供的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提供冷靜期。通告指出,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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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管局:為私人貸款設7日冷靜期 明年6月底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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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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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財經APP獲悉,香港金管局向銀行發出通告,凡向個人客户提供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的零售銀行(包括數字銀行),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明年6月底就所有向個人客户提供的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提供冷靜期。通告指出,個人客户在冷靜期內可以全數償還本金的方式償還或贖回貸款。個人客户應可無需提供任何原因而償還或贖回貸款。為免引起疑問,冷靜期不適用於有抵押的貸款。另外,個人客户可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冷靜期不應少於緊接提取貸款之日後的7個歷日。

香港金管局表示,為免阻礙客户在冷靜期內以全數償還本金的方式償還或贖回貸款,個人客户不應因償還或贖回貸款而被收取任何手續費、提前還款或提前清償費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而已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客户的應付利息,不應高於有關客户若並未在冷靜期內償還或贖回貸款而應支付的利息,以此作為收取費用的後門途徑。

香港金管局要求,零售銀行應向客户提供便利、及時和有效率的渠道,以便客户在冷靜期內償還或贖回貸款。零售銀行亦應迅速處理個人客户的相關要求,不應出現任何不必要的延誤。零售銀行應於申請貸款和發出貸款批准通知時列明及清楚告知客户冷靜期的安排和主要特點(例如期限、行使冷靜期不設費用與收費、行使冷靜期需支付的利息等),以及可供償還或贖回貸款的途徑。有關溝通應以顯眼的方式進行,以確保客户清楚知悉冷靜期的詳情。

凡向個人客户提供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的零售銀行(包括數字銀行),應審視及按需要修訂其系統和文件,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遵循通告所載的要求,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2025年6月底。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智通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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